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是事关国家与民族未来发展的大事。而在当代社会,舆论环境的好坏,既是能否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又是在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中迫切需要重视的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传媒事业也日新月异,从绝对数量以及覆盖率来讲,我国已经跻身传媒大国的行列。当代青少年的成长,对媒体依存度越来越高。舆论环境的好坏,与广大青少年成长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应该肯定,我国青少年成长的舆论环境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媒体越来越市场化、网络等传播手段越来越现代化、生活环境越来越时尚化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舆论正泥沙俱下、混杂其中,给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制造了不可回避的污染,产生了严重的误导。
从一些媒体爆炒影星怀孕生子到将一个老妻少夫的无聊“新闻”炒得满天飞;从贬损民族英雄岳飞,到把污泥浊水泼洒到鲁迅、董存瑞、潘冬子和雷锋等身上的“恶搞”;从“披露”各种耸人听闻的碎尸、绑架、强奸“秘闻”,到公然大炒耸人听闻的“性闹剧”、“性丑剧”,一些媒体节目、版面、网页的轻浮化、低俗化、血腥化倾向日趋严重,有些媒体甚至不惜制造虚假新闻、泡沫新闻、黑色新闻等以吸引眼球,而且此风正蔓延到彩铃、短信和人们的各种日常交谈口语中,甚至被标榜为“新的文艺形式”和“灰色文化”,流毒甚广。
不以为丑,反以为美;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既暴露出当前某些引导舆论的媒体和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也透射出在追逐市场利益中值得警惕的道德滑坡现象。如何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与网络时代相适应的新的舆论道德观、价值观、伦理观和文化观,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绿色舆论环境,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共同深入探讨的大课题。《中国青年报》从今天起,推出“让成长呼吸绿色风——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舆论环境”专栏,敬请广大读者关注并踊跃参与讨论。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强化社会保护,成为这部修订草案的一大原则内容。
“很多修改内容,是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修改。”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佟丽华律师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而一些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生出许多不和谐音和杂音,让立法者意识到进行规范的必要性。
草案有针对性、操作性地规定了若干条款: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和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对此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制售传播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并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方向发展。从分析其犯罪诱因上看,不良文化和舆论环境影响巨大,特别是网络在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素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上升。据一些省市未成年管教所的统计显示,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过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的少年犯中,有90%以上看过凶杀、暴力、淫秽录像和黄色书刊;80%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都曾涉足过网吧。
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一些未成年人模仿武侠小说、影视作品中的情节,纠合在一起磕头结拜,歃血盟誓,成立帮会,报复杀人、强奸杀人、杀人碎尸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的字眼,此次醒目地出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法律草案中,首次鲜明而突出地标明未成年人享有五大权利,并庄严承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中的发展权要义就是充分发展未成年人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给未成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净化的舆论环境,是国家和社会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佟丽华律师说。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有1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今天在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已发生很大变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
此次修订,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